中国古代“法”和“律”的区别

如题所述

1、含义不同。

“法”在古代主要是刑法的意思,而“律”的意思主要是法则、规章、约束。“法”与“律”相比,“法”偏重指刑罚,“律”偏重指文字性的准则。

2、意义不同。

古代汉语中“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

(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律:

1、法则,规章:纪~。法~。定~。规~。清规戒~。~师。

2、约束:~己。

3、中国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把声音分为六律(阳律)和六品(阴律)。合称“十二律”:~吕(古代用竹管制成的校正乐律的器具,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的不同高度,从低音管算起,成奇数的六个管称“律”;成偶数的六个管称“吕”,后来“律吕”作为音律的统称)。

4、旧诗的一种体裁:~诗。

5、姓。

扩展资料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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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法”在古代主要是刑法的意思,而“律”的意思主要是法则、规章、约束。“法”与“律”相比,“法”偏重指刑罚,“律”偏重指文字性的准则。

古代汉语中“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
(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律:
⑴法则,规章:纪~。法~。定~。规~。清规戒~。~师。
⑵约束:~己。
⑶中国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把声音分为六律(阳律)和六品(阴律)。合称“十二律”:~吕(古代用竹管制成的校正乐律的器具,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的不同高度,从低音管算起,成奇数的六个管称“律”;成偶数的六个管称“吕”,后来“律吕”作为音律的统称)。
⑷旧诗的一种体裁:~诗。
⑸姓。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原为侀,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
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丘濬说:“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大学衍义补》第120卷)
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经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广泛使用。
第2个回答  2013-05-02
法和律自古以来就不同。 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时期的奴隶制时代,一般称法律为刑。 春秋战国之际,改称法律为法,这样,法就不仅仅是刑杀惩罚的意思,而有刑罚的标准与常行的规范的内涵。 商鞅变法时进一步改法为律,从此以后,自秦汉至明清,除宋朝律典称刑统,元朝称通制、条格等外,其他各个朝代基本都称法律为律。 因此,由刑到法的演变,是由单纯强调刑杀惩罚,到公平、正直地用刑罚罪的转化,由法到律的演变,则又进一步上升为以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它既强调法律的调节与调整作用,又要求法律作为一种人们行为的准则而普遍适用及贯彻执行。从这种意义上说,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并不只是一个名称或文字上的简单变化,而是法律概念与法律制度方面的一大发展。 在我国古代,法一字写作“灋”,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 去。”意思是说,法就是刑罚,要象水一样公平,所以法字是三点水旁(从水);因为 (古代传说的一种神兽,可以判断是非善恶)能够用角去触有罪的人,所以法字的另一边是 和去(从 去)。律,《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因此,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后来发展为同义词,合称为法律。可见,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区别的。 到了秦汉,法和律二字已同义,《尔雅》将法和律都解释为“常也”。《唐律疏义》中记载,战国李悝收集各国的刑法,编纂了《法经》,“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在这时,也出现了将法、律合用的“法律”一词。西汉晁错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唐律疏义》更明确地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虽然自秦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变法,清代戊戌变法中的法就不仅限于刑法;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尤指刑律。而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时由日本输入。 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虽然法律一词已成为法学专用术语,但是在汉语中,法和律的含义却不仅限于此。法还可以作方法、方式、法术等解,律还可以用于纪律、规律等。 在英语中,law(法律)一词与汉语中法律一词用法相似,具体含义要通过数的变化和上下文联系理解。在欧洲大陆,广义和狭义的法律用两个词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 lex等。
第3个回答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