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盖房留后窗户打官司案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王涛(化名)和张磊(化名)是前后邻居,王涛居前,张磊居后。2015年3月,王涛准备原边旧界拆旧建新盖楼房,于是找到张磊协商。张磊表示同意前邻盖楼。自此,没有过任何过结的两家在关系上更是好上加好。然而,在楼房行将封顶之际,王涛却想在朝向张磊住宅方向凿建3个后窗。为此,在王涛建楼过程中,张磊多次阻拦施工队施工,导致施工缓慢。同年6月15日,张磊再次阻拦王涛家的施工,两家发生口角。经多方调解无果,王涛一纸诉状将张磊告上法庭,原告王涛诉称,被告张磊多次阻拦原告施工,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法院实地调查 违背约定凿建后窗。被告张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如今,王涛的楼房已经基本完工,自己之所以阻拦王涛施工,是因为在王涛盖楼之前,双方曾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王涛保证不留后窗。而今,王涛反悔,已着手于在建楼房二楼的北墙凿建3个后窗,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再有,3个后窗直对被告的卧室院落,势必影响自己的私生活,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最后,留后窗也不符合当地习惯。综上,张磊认为王涛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干警经勘验后发现,原告王涛的楼房已封顶并未留有后窗,而是留梁划印,准备凿建后窗。通过庭审,并结合证人的证言,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曾口头协议,原告盖楼不留后窗。口头协议应遵守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经审理,法院认为,农村建房是否可以留有后窗,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应按照习惯处理。在当地农村,建房一般不留后窗,但习惯的形成是由当地以前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的,随着习惯存在的基础趋于减弱,习惯也在逐渐改变之中,在相邻双方对窗户尺寸大小、窗户透明度和窗台距地面高度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有部分房屋留有后窗。本案中,因原告建造楼房南北跨度较大,基于采光、通风等因素的考虑,原告凿建后窗的行为,应当属于对物权的正当行使,并不构成对被告的隐私权的侵犯。但其行使权利应有相应的限度,即原告应当负担必要的容忍义务,诸如对窗户尺寸大小、窗户透明度、目障或防护栏设置以及窗台距地面高度等事项设立相关限制条件,对该限制条件的具体要求以对被告的相邻权不构成侵害为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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