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书记和区长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区委书记和区长的区别是职责不同:区委书记主要负责参与区委集体领导,主持区委全面工作,领导区委常委会工作;区长主要负责签署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外订立合同,签署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区委书记的具体职责是:1、审定签发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其他重要公文;2、主持对区委全委会、常委会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决定表决方式;3、组织实施和落实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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