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强制三者险,2006年8月车主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未告知车主应购买交强险,也未告知不购买交强险的后果,商业保险条款中也无规定。)2007年5月车主肇事致人死亡,损失7万元,保险公司称车主未购买交强险免赔5万元,只赔偿商业险2万元。
问:保险公司免赔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是什么?若不成立其理由依据是什么?
问题补充:法规:保监发〔2006〕71号“(一)保险公司不得签发2006年7月1日以后起期的与交强险不衔接的商业三责险保单。已经签发的,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投保人要求退保的应按有关规定退保;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
保监发〔2006〕107号“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投保人要求对原商业三责险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购买的商业三者险与强制保险不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