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港开发区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天津大港开发区为支持滨海新区的经济发展,特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效率。以下是具体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在滨海新区设立,经天津市科技部门认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企业,同样执行15%的税率,但不能叠加其他优惠政策。

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企业可在现行折旧年限基础上,对2006年7月1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按不超过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于2006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按不超过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不得随意调整。

三、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缩短: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相应缩短摊销年限,但不得超过40%。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仍按其约定年限进行摊销。

四、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对上述政策的执行采取备案管理,企业需在纳税申报中说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管理将通过动态台账进行跟踪。

优惠政策适用于塘沽、汉沽、大港生态城区以及七个功能区,包括先进制造产业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这些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如国家税收制度有变动,将根据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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