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为了确保工作规范化,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规和协会章程,协会的目标是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有效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条 人员配置遵循精干高效原则,确保协会职能全面且统一,提升服务和管理效能。
第三条 协会设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专职秘书长等职位,以及按需设立的专职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检查决议执行等关键工作职责。
第七条 副理事长在理事长授权下,可处理相关工作并提名重要职位人选。
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如会议筹备、内部管理及与会员单位的沟通等。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涉及章程修改、理事选举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讨论并决定多项重要事务。
第二十四条 会议旨在协调工作和处理重大问题,由理事长主持。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二○○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由协会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