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

如题所述

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为了确保工作规范化,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规和协会章程,协会的目标是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有效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章 人员配置


第二条 人员配置遵循精干高效原则,确保协会职能全面且统一,提升服务和管理效能。


第三条 协会设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专职秘书长等职位,以及按需设立的专职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 领导职责


第六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检查决议执行等关键工作职责。


第七条 副理事长在理事长授权下,可处理相关工作并提名重要职位人选。


第四章 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如会议筹备、内部管理及与会员单位的沟通等。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涉及章程修改、理事选举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讨论并决定多项重要事务。




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旨在协调工作和处理重大问题,由理事长主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二○○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由协会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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