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差异在于它们是否涉及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由此产生的约束力。
首要的区别在于,法律行为的实施要求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是其核心要素。当事人通过这种表示,明确追求特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相反,事实行为则无需意思表示,行为人并不期待民事法律结果,其行为的目的可能只是出于道德、习惯或日常生活需要。
其次,法律行为的效果取决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法律会根据这些内容来判断行为的效力。而事实行为则是由法律本身规定其效力,即使行为的意图并非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只要其客观行为符合特定的构成条件,就会引发法定的法律后果。
进一步来看,《民法通则》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关系建立和调整的关键工具,它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受到法律的评价。相比之下,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等,其法律后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其核心在于行为的客观事实,而非表达的意图。
总结来说,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意思表示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来源,前者基于意愿,后者则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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