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至第9章为强制性要求,其余部分为推荐性内容。
该标准替代了GBZ 122—2002《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2—2002将被废止。
与旧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如下:
4.3.1内容源自原标准4.2.2关于密封源标识的部分,新增了“产品使用方法”和“产品结构”描述,以及“产品维护方式”。
4.4.1和4.4.3内容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对GB 16353的引用,增加了产品需经审管部门确认的要求。
第5章标题调整为“产品生产、拆洗的放射防护要求”,新增了5.1和5.6节,将5.3中的“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改为“非密封源丙级工作场所”。
第6章标题改为“产品贮存、运输、销售、安装、维修的放射防护要求”,删除了部分旧内容。
第7章更名为“产品使用的放射防护要求”,删除了废弃内容,新增7.3和7.4。
第8章新增“产品废弃的放射防护要求”,保留了原标准7.1和7.2内容,并增加8.3部分。
第9章是原8章的扩展,标题改为“产品的放射防护检验”,增加了“9.3监督检验”。
附录A内容调整为“擦拭物”和“液体”的测量,去污方法和废弃处理规范也进行了更新。
术语更改:卫生标准变更为放射防护标准,开放源改为非密封源,放射源和密封源统一为密封源或密封放射源,主管部门改为审管部门。
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