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证明如何办理?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2011年3月,未成年人小穆到一家塑料制品厂打工,被安排从事倒胶浆工作,每天要工作12小时。这个车间有一股难闻的气味,他的工作要接触含苯天那水。半年后,小穆感到头晕、眼花、恶心、乏力,到当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严重贫血。2011年11月,小穆到省人民医院就医,由于病情不断恶化,11月20日,他转到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他患有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也就是职业性苯中毒,小穆的病情日益恶化,花去医疗费近20万元仍没有挽救他的生命,2012年3月16日凌晨他死在了病床上。小穆的家属后来找到小穆所在的塑料厂要求赔偿,厂方却不承认小穆是因职业病身亡,他们说是小穆本来就有病,如果要赔偿先申请职业病鉴定。小穆的家属想申请职业病鉴定,但不知道该如何举证证明。那么职业病证明应如何办理呢?

律师答疑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在取得职业病证明后,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他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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