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否有法律固定过?我是烟台人,租的当地的房屋,前段时间派出所来查户口,要房东去派出所登记,可房东去登记的时候,派出所要罚款500,这样合理吗?
被查到后派出所首先应该责令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去登记就不用被罚款,如果逾期等级则派出所有权罚款。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2、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3、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参考资料
法律尚没有制定对该种行为的处罚条款;
派出所做出的罚款应该是没有依据的,是不合理的。
处理办法:
在派出所要求登记时,主动配合,完成登记即可。
如果派出所提出罚款要求,可以请其工作人员出示具体的法律依据,也可以在开具的罚款单是找到处罚依据自己查一下,看是什么性质的罚款,对应的是什么违法行为;
如果派出所未出具罚款收执,而明显是乱收费的,那最好固定好证据到公安督察部门或纪检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