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罪犯停止减刑假释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三类罪犯停止减刑假释是指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不再施行减刑和假释的情况。

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后一律公示,“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违法违纪办案一律从严追究责任。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袁其国表示,今年3月20日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袁其国认为,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从薄弱环节来看,就减刑、假释而言,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袁其国强调,存在以上问题及薄弱环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

一是实体条件比较宽。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执行不够严格。

二是案件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在政法机关内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比率较低,减刑、假释裁定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不对外公开。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刚性不足,监督乏力。

四是人为因素。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屡有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检: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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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6

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

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 (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后一律公示,“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违法违纪办案一律从严追究责任。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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