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第五章 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中小客车后,在不改变车辆所有人和使用性质的情形下,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办理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期间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中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及原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
意思很简单,就是先卖车过户,办好过户手续后到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更新指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