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领导发生矛盾,领导就强制让我休息10天,不给我什么手续,然后记我旷工,然后依据规章制度记我因旷工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我给三个领导都各自录音他们全承认是他们让人休息的。我和他们打官司请求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我只有这录音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2、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3、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5、三份录音中领导都承认是他们让我休息的,对方在庭审笔录中说“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话是我说的,当时讲的是气话” 法官依据上面的第七十条判定我录音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驳回请求。大家看录音证据一定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吗?第七十条法官能那样解释吗?应该怎么判?请各位法律人士帮忙,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