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如题所述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规定。这些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或出让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收益、资产置换时的差价、报废报损后残值的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或赔偿、保险理赔、股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益,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第三十九条,处置收入的管理遵循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房改房出售收益,需按照现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这部分收入同样需上缴市财政。

第四十条,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资产管理中心集中处置的收入,应及时汇缴至市财政局的非税收入账户。市财政局会委托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关费用,如税金、评估费、服务费、拍卖佣金等,资产管理中心需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支付。

最后,第四十一条强调了处置收入的统筹安排。市财政会将这些收入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用于满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维护、更新和新增的需求。具体的资金分配则会根据资产配置、费用开支标准以及财政资源的可用性进行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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