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警察到本地抓人并带走

如题所述

外地警察来本地抓人,一般会带回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关押。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是谁办案谁抓人,外地警察来本地抓人,本地公安只是起协助作用。

需要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拘留证,逮捕证等,然后通知当地的警察,必须有当地警察的配合才能一起抓人,否则是违法的。
异地警察在本地抓人一般会联系本地的警察,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

警察抓人办案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2、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不具有犯罪实情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3、破案,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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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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