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某政府成立投资集团修建高速公路项目,项目业主是企业,通过政府征用农村集体用地,但征地协补偿协议是项目业主直接与生产队签订的,而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是由项目业主拨付给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拨到生产队帐户或被征地用户个人帐户。所以就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帮找一下法律条款,谢谢。
请看补充问题,帮忙找一下相关法律条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