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基本信息

如题所述

内蒙古自治区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机使用者权益,于1999年12月9日发布了第101号政府令。这一规定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自同年12月9日起开始实施。


此规定明确了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责任划分、报告制度以及应急响应措施。它旨在确保在农机事故中,能迅速、准确地进行调查、评估损失,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并依法对事故责任方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影响。


作为自治区政府的重要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为农业机械的运营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法律依据,对保障农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机使用者的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已失效法规。该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9日颁布,同日生效。201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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