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四章 事故责任认定

如题所述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中,第四章专门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十九条明确了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如果事故完全由一方违章行为引起,该违章方负全部责任,其他方无责。
    两方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事故,作用较大的一方为主责,另一方为次责。
    双方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则认定为同等责任。
    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影响程度确定责任分配。

接着,第二十条列出了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情形:



    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或逃逸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责。
    一方有条件报案未做或未及时报案,导致责任无法确定的,也负全责。
    所有当事人均未报案或及时报案,责任无法认定的,认定为同等责任。
    强行乘、爬、攀扶农业机械引发的事故,乘、爬、攀扶者为主要责任方。
    农业机械作业前未对随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导致的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对于不满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申诉程序: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可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机构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将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已失效法规。该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9日颁布,同日生效。201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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