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中,第四章专门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十九条明确了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接着,第二十条列出了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情形:
对于不满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申诉程序: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可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机构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将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已失效法规。该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9日颁布,同日生效。201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