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关于劳动法的规定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班迟到通常被视为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公司都将迟到纳入到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仅仅是禁止迟到而未将其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公司可能难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后,由于各种原因,迟到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一些单位会对迟到进行罚款,但这种罚款是否合理以及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是员工们关心的问题。以下是劳动合同法关于迟到规定的总结,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迟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上班迟到是公司普遍禁止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公司都将迟到规定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只是禁止而未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公司可能无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后果有多种,如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解除合同等,所以违反规定并不直接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写有“其他公司难以容忍的行为”,在法律上也需要具体依据来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兜底条款。因此,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和严重违纪,以及分别对应的处理措施,形成明确的梯度。当员工的违纪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从量变到质变,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时,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解决一些员工小错不断、公司难以处理的问题。
二、迟到罚款
要证明员工违纪事实,公司需要有考勤卡或其他证据作为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应满足三个条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规章制度才生效并可执行。
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部门指出,如果员工认为公司关于迟到的规章制度不适当,有权提出修改建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可以或不可以罚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罚款。《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较为严格,也需要有法律依据来判断罚款的合法性。如果员工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
总之,劳动合同法关于迟到的规定并不明确,迟到罚款在各项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在自身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并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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