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在华并购避税的案例

速求跨国企业在中国并购以达到避税目的的案例
譬如利用转让定价、国际避税地、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等方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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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无疑就是财务管控了,因为财务数据指标是母子公司管控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母子公司管控的核心。

  母公司集权管理的基础是财务上掌握以下几种权利: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及收益分配的最终决策权;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规范权,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会计政策;

  (3)、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财务规范权。

  1.跨国公司避税的动因――超国民待遇引发的税收漏洞

  在作出合理的财务管控之前,跨国公司会先研究所在国的国情,根据特定情况作出分析,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构建合适的财务管理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些企业,有两种可以做到不纳税:一是亏损,而是只盈利两年。

  跨国公司未必会采用上述的经营方式,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来研究各国的政策,以及政策的漏洞,结合各种成本分析,作出非常合法又合理的财务管控,配合横向战略的执行。

  2.跨国公司怎样避税

  我们在研究跨国公司在华避税方法的过程中发现,其强大的财务管控非常好的配合了集团整体战略和横向战略,凭借其全球一体化的财务管控体系,他们所制定的避税方案才能顺利实施。那么,他们具体采用什么方法来避税呢?
  (1)价格转移

  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看,企业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如下几种:其一,在跨境贸易方面,通过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向处于减免税期的企业转移利润,或者是通过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使已过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就前者而言,企业规避的是境外的税收,不是中国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但它往往是洗钱或热钱流入境内的重要渠道。就后者而言,它损害的是中国的税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这一被跨国经营的企业所广泛采用的手段理应成为中国海关和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

  比如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营产品的内销价格为71元/箱,但出口价格仅却为36元/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直接定价的方式,将出口产品单价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低40元,以此来减少销售收入、变相将实际利润转移出境。在当前形势下,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会成为资金外逃的通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还会成为外国指责中国低价倾销的口实之一。

  其二,在服务贸易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管理费分摊以及咨询费、技术专利费的转移支付,可以达到向境内或境外企业转移利润的目的。比如河北一陶瓷有限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每年按其销售收入的32%向境外支付咨询费,仅2005年就支付了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当年利润的3倍。深圳一石化有限公司,2003-2005年累计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服务费和商标许可费1.6亿元,占总管理费用的56.3%,占未弥补亏损2.6亿元的63%.其服务贸易开支的比重之高确实令人咋舌。

  在华跨国公司显然将价格转移作为主要手段来实现利润转移和避税。在母子公司财务管控的特点里,我们注意到在财务管理方式上,企业集团体现为高度的全面预算性,预算结构及运作过程较为复杂。跨国公司显然深谙此道,其实际运作方法非常复杂,往往在国外转好几个圈,而且内部财务核算有着非常先进的软件系统,有的软件系统国内税务工作者根本就不会操作,监管极其困难。

  (2) 资本弱化——虚假亏损的通道
  在资本项目交易方面,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注册空壳公司的方式,将母公司注册地变更为离岸中心等税收优惠地区,并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加股东贷款及资本弱化的手段,尽可能多地汇出债务利息、减少税前利润。国际经合组织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权益与债务资本之比低于1:1,美国税制对此的认定标准为1:1.5.按照中国现行税法,企业借入外债的应付利息可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
  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就尽可能多地借入股东贷款,将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之比压至远低于1:1的国际标准,以通过资本弱化的手段造成账面亏损,而实际利润却通过债务利息的方式汇给境外的母公司。

  除了资本弱化外,现在还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价格转移将实际收益汇往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而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却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在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体系里,资金管理(Treasury)是一项重要。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向银行贷款几乎是每一个企业的必经之路,但银行贷款的利息却又使企业的财务费用急剧上升。即便是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市场筹措到大量资金,但是面对资本市场,却仍然存在一个投资回报的问题。

  尽管在国内借款产生的利息也可以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但是与其将利息付给国内的银行,还不如以更高的利率向母公司支付,同时达到避税和利润转移的目的。

  (3)新外企是老外企逃避税收的载体

  境外投资方根据两免三减半的时间段,滚动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境内新老外企之间或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让老外企亏损、新外企获利则是另一种逃避税收的手段。

  比如某著名的台资食品集团,就有按减免税期不断增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趋势。该台资的系列企业,设立后头两年的利润特别多;税收减半的三年,利润就显著下滑;全额缴税后,更马上陷入盈亏临界点或亏损状态。而调整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办法还有前面提到的关联交易手段。如青岛一韩资制鞋有限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操纵进出口价格,以及让老外企承担新外企额外费用的办法,让老外企常年大额亏损、新外企利润率奇高。该集团在税收优惠期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曾高达757%,与经营范围相同的老外企的持续亏损形成了鲜明对照。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团来研究各子公司所在国的,而中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制度缺陷成为跨国公司利用的环节。对于很多地方官员来说,引进外资就等于有了政绩,因此在引进外资时不注意外资所能带来的效益。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外资横向管控在中国的又一表现形式,对于集团来说,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以及将税收转移至国外,不如在一国内部转移来的方便和低廉,并且保证了在子公司所在国再投资时的资金需求。横向管控的内容十分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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