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扩展资料: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适用于来沪人员就业登记,例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首次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所以,应届毕业生也需要填写,属于首次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也跟单位缴纳社保有关系,因为没有登记信息的,无法在上海市从业,自然无法缴纳社保。
【受理单位】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来沪人员就业管理部门
【服务对象】招用来沪人员的]用人单位
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完整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需粘贴身份证复印件,表格中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
2、用人单位完整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汇总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的数量和编排顺序应与《个人基本信息采集汇总表》所载信息保持一致。
3、对申报信息填写不全等不符合办理规定的情况,需根据要求将信息填写完整。如无法当场补全信息的,需待补全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
4、如出现来沪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被占用等情况无法当场办理的,需根据要求核实身份证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来沪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指南
那这个和居住证、暂住证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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