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别性调整:优点在于能够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缺点是带有一定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直接形成普遍的稳定的秩序,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预测和事前指导作用。
2、规范性调整:优点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了预测和指导作用,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缺点在于不能针对各种特殊情况提出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理方案,因此需要与个别悻调整相结合。
扩展资料:
规范性调整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习惯的调整,宗教规范的调整,道德的调整,政策的调整,法律的调整等。。就其法律效力范围来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解释。
这种解释与规范本身一样,对所涉及的一类社会关系都有法律效力。在中国,规范性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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