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以上水质,一般是指一类,二类。三类以下水质恶劣,不能作为饮用水源。
1、一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2、二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4、四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五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扩展资料:
一、水质评价:
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二、水质监测:
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