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起冲突怎么办

如题所述

我国的法律是非常多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政府也可以制订本辖区内的法律,那么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起冲突如何处理?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起冲突怎么办
      地方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有冲突的,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的法律。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地方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有冲突的,以国家的法律产准,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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