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不同项的应纳税项目分开计算吗?比如一项收入为咨询收入,

个人所得税不同项的应纳税项目分开计算吗?比如一项收入为咨询收入,一项为讲学收入

讲学收入与咨询收入都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果在同一个月取得应当合并计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由上述可知,纳税人多处取得劳务报酬,也应该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应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稿酬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即在实际取得收入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论是出版前还是出版后。
如果全年所得包括劳务报酬、稿酬、工资收入等合计在12万元以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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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26
咨询收入和讲学收入都是劳务收入类型,不用分开,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