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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
(1)2007年3月1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对外销售甲产品一批,符合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该批商品售价为300000元,根据该批商品的销售数量给购买单位5%的商业折扣,并依据该商品的实际售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及增值税,N公司在商品发出时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5000元,款项尚未收到,约定的现金折扣比例:3/10,2/20,1/30
(2)购买单位在2007年3月10日收到该批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并不影响实际性的使用,为此与N公司协商要求给予4%的销售折让,N公司经验证后同意销售折让比例,并取得了索取折让证明单,开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3)根据N公司给予购买方约定的现金折扣比例:3/10,2/20,1/30的标准,公司于2007年3月25号收到购买单位应支付的全部价税及代垫款项(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假设按实际销售价格扣除销售折让款后的余额及享有比例计算)。
要求:编N公司有关的会计分录。

2007年3月1日
借:应收账款 338450 [ 300000*(1-5%)(1+17%)+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主营业务收入 285000 [ 300000*(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450 [300000*95%*17%]
2007年3月10日
借:主营业务收入 11400 [300000*9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938 [300000*95%*4%*17%]
贷:应收账款 13338 [300000*95%*4%*(1+17%)]
2007年3月25日
借:银行存款 322376 [300000*95%*(1-4%)(1-1%)+ 300000*95%*(1-4%)*17%+5000]
销售费用 2736 [300000*95%*(1-4%)*1%]
贷:应收账款 325112 [ 300000*95%*(1-4%)(1+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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