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的股票如何强制执行

如题所述

一、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名下财产,股票是冻结对象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权益。
      冻结应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并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股东名册或者其他记载股权的文件上进行冻结登记。

二、法院能强制执行股票帐户吗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有权冻结个人的银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股权怎么规定的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
      给上市公司 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
      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
      股权冻结后股东的权利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
      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
      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调整)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
      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
      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可见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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