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如题所述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规

定,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达到以上两个数字的80%且多次骗取贷款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立案追诉:

第一、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第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第四、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骗贷罪立案标准

骗贷罪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为:(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量刑标准为:(1)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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