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工时就是不定时工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服,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休息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弹性安排工作等,其特点是弹性工作、弹性休息。
工时制度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非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
我国现行工时制度:
1、我国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非全日制工作制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上述2、3两种工作制需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标准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