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父债子还吗

我父母离异十几年 我一直和母亲生活,父亲欠下不少外债,需要我来还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父债子还”,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首先、如果子女继承了遗产,那么对父母欠的债务,就要优先清偿,但是并不是无限制的清偿,比如你继承了100万,而父母生前欠了150万,更多请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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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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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3-01
问题:我父亲于2005年6月去世,去世时留有价值4000余元的遗产由我母亲和我继承。9月23号,邻村的马厚福拿着一张我父亲在2003年11月写的借款5000元、借期二年、年利息为10%的借据复印件找我,要求我代父亲偿还所欠债务,并说:“这是你父亲借的,你父亲不还,做儿子就得还。”请问题:这样的“债务”我应代父偿还吗?
“父债子还”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我国《继承法》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你如果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对其生前所欠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如果你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你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只能从他的遗产中拿出一部分或全部偿还,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以你们实际继承父亲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你如自己愿意代父偿还也可以,不愿代父偿还也可以。
现实生活中,人们互相借钱有时写有借据,有时则没有写借据,全凭彼此的信用。如果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彼此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债权人在去世前必须将真实有效的借据等凭证交给其继承人,以防止纠纷的发生。从你信中反映的情况来看马厚福仅凭借据的复印件,要求你“代父还债”,且不说其要求违法,就其所持复印材料来看,如无其他材料印证,你也可完全拒绝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规定是你拒绝其要求的法律依据。当然如果你父亲生前确实告诉你这笔债务的存在,你可以以继承你父亲遗产为限偿还其所欠债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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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债子还
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网 http://www.fmlaw.com.cn 2004-11-19 阅读:54次

我国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但是父债子还是附条件的。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偿还债务,但是应当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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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分两种情况:
一在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的情形下不承担父亲的债务责任。

二在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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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日期: 29] 来源: 作者: 天经地义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王剑于1986年结婚,1987年10月得一子,取名为王庆。1994年王剑与妻子的感情不和离婚,经协商儿子由王剑独自扶养。2003年11月,在单位的一次常规体检中,王剑被查出患了晚期肺癌,而此时王庆正读高一,他一边读书一边照顾父亲。2004年5月,王剑病故。在此期间,王剑为治病欠下12500元债务,王庆处理父亲的后事由向他人借1000元。丧失处理完之后,债权人李某,周某找上门来要求王庆偿还债务。在亲戚的帮助下,王庆清理了父亲所有的遗物,包括5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等。经协商,李两人同意将3间平房并家具折价杂物7000元用来抵债,留下2间给王庆居住,剩下的6500元债务由王庆毕业以后再还。李某要求王庆立下字据,保证将来一定替父还债。此事被王庆在外地做律师的姨父所知,遂告诉王庆无需履行该协议。而李某等人则称,自古以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再说王庆也签字画押,同意偿还他父亲留下的全部债务。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被继承人所遗留产资不抵债情况下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

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对于遗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本案中,首先去确认王剑为治病所借的12000元是其个人债务,而王庆处理父亲后事所借钱款为王庆的个人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因为殡葬被继承人是继承应尽的义务,因此而发生的借款应由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以清偿。据此,王庆应在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王剑的生前所欠下的债务。王剑留下的3间房屋并家具杂物共折价7000元,再加上两件平房的总价值约11000元。王庆应在该限度内以全部遗产清偿其父所欠下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他愿意偿还的法律不加禁止,不愿意偿还的,他人不得强制其偿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指出:“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本案中,王庆年仅17岁,正在求学阶段,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应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而李等人仅给他留下了两件房屋显然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该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王庆虽然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处分这么重大的债务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他的签字是无效的。他将来可以不偿还其父的剩余债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没有这个法律依据。所谓的父债子还只不过是民间的一种说法。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超额部分没有义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