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事项需要使用身份证原件: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办理公证事务,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参与诉讼活动,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人信贷事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提取汇款、邮件,寄售物品,办理其他事务(如手机、宽带入网、网吧上网登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