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涵义和分类

如题所述

  所谓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或新制度结构)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或旧制度结构)的过程。它一定是向更有效率的制度演化。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现实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谁发动制度变迁、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变迁、如何进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效果如何等问题。因此,制度变迁的理论应该包括:制度变迁的主体、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方式、制度变迁的效率评价等方面。

  制度变迁理论评述

  (一)制度与制度变迁
  制度经济学所讲的制度,是institution,而不是system。 System通常指“体制”,例如社会主义制度或资本主义制度,或者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诺思称之为“制度环境”。而institution,即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诺思称之为“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指的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旨在提供一种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诺思所讲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都是指这一意义上的制度。
  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是:正式制约(例如法律)、非正式制约(例如习俗、宗教等)以及它们的实施,这三者共同界定了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根据诺思的定义,“结构”一词指制度框架,“变迁”一词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因此,所谓的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被打破。
  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是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这就是制度的供给。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制度的供给是有限的、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的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
  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反,这就是制度变迁的原则。
  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主要有两种,即“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两者都是决策主体。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根据充当第一行动集团的经济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制度变迁分为“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所谓“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是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所谓“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

  (二)制度变迁中的产权理论
  将产权理论与制度变迁结合是诺思的一大理论贡献。诺思认为,科斯等人创立的产权理论有助于解释人类历史上交易费用的降低和经济组织形式的替换。根据产权理论,在现存技术、信息成本和未来不确定因素的约束下,在充满稀缺和竞争的世界里,解决问题的成本最小的产权形式将是有效率的。竞争将使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替代无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为此,人类在为不断降低交易费用而努力着。有效率的产权应是竞争性的或排他性的,为此,必须对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有助于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并从而降低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否则,将导致交易或契约安排的减少。
  诺思认为,产权结构主要在以下方面推动制度变迁:
  首先是依靠产权结构创造有效率的市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的有效性只有靠充分竞争。诺思研究发现,市场的有效性意味着充分界定和行使产权,它意味着创造一套促进生产率提高的约束变量。面对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产权结构及其行使并得到确认能够降低或完全消除不确定性。诺思认为,市场无效率的根本原因是产权结构无效率,因此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产权结构的创新。另一方面,技术的变化、更有效率的市场的拓展等最终又会引致与原有产权结构的矛盾,于是形成相对无效率的产权结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调整产权结构,进行产权结构的创新。
  其次是依靠产权结构推动技术进步。诺思认为,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既缘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出自发明者能获取发明收益较大份额的可能性。投资于新知识和发展新技术的盈利性需要在知识和创新方面确立某种程度的产权。如果缺乏产权,新技术唾手可得,就会丧失发明的动力。尽管发展新技术的社会收益率总是很高的,但从历史上看发展新技术的步伐却是缓慢的,问题在于“不能在创新方面建立一个系统的产权”。一套鼓励技术变革、提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的激励机制就是明晰创新的产权。“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专利法都旨在为发明创造者提供某种程度的排他性权利”。

  (三)制度变迁中的国家理论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诺思在制度变迁理论中对产权理论虽然没有多大发展,但独到之处在于将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结合起来。因为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并且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在诺思看来,关于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既要解释造成无效率的产权的政治或经济组织的内在的活动倾向,又要说明历史上国家本身的不稳定性,即国家的兴衰。为此,他把自己的国家理论称为“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
  国家理论首先要说明国家的性质。关于国家的性质,政治学和历史学中有各种解释,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掠夺论(剥削论)和契约论。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者,它的作用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向其他集团或阶级的成员榨取收入。即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西方一些社会学家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就持这种观点。契约论则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国家在其中起着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作用。这种理论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的重新解释下又得以复兴。显然,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的道理,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所有的国家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从理论推演的角度看,国家带有掠夺和契约的双重性。因而诺思倡导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violence potential)分配论。他认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分配是不平等的,则产生掠夺(剥削)性国家。
  诺思认为,具有一个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的国家模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或“公正”的服务作为交换;第二,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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