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地点:全市各行政区和功能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为所在行政区的办税服务厅。)
天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程序如下:
1、携带纳税人身份证明,具体指: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本》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2、携带车辆合格证明,具体指: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携带车辆价格证明,具体指: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为: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