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
(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
(三)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四)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符合上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
(2)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
(3)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责任人负担的;
(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5)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7)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
其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