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解释(三)具体从如下六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
扩展资料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进行第一次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民法典实施进行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进行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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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28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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