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第三方外账,我和别人在2007年7月1日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购房款70万的收条一份,同时还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废除见证书。都是同一个时间写的。之后于2008年1月1日我把房屋又租赁给他经营,并签订了租赁合同,2009年9月24日就付款日期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后因一直找借口房租未给我,所以将他起诉,今年5月2日一审法院判我胜诉,并且他自己也承认没给我房租。但是他于5月8日上诉至中院,上诉理由是当时我给他写的那张虚假合同及收条,称房屋早已卖给他。在6月14日二审开庭审理,他解释不出他的资金来源,现在判决还未出来。
现在正在二审期间,他又拿出这些证据于5月20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我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6月9日法院立案厅同意受理,立案费用200元。这些事情一直到6月21日法院才通知我。并以这一案件正在进行阶段为由通知二审法官上一案件发回重审。
我想知道,法院立案厅在接到他的起诉书时,有没有告知我的义务?我当年起诉他时都有预立案,等了一个月才能正式立案,他那么短的时间就立上案件。法院有没有过错?其次,他在二审上诉的内容,二审正在审理阶段,我要求支付房租是在确权,他的上诉内容也是在确权,这是不是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他能不能再在地方法院直接立案?最后,他不提70万的购房合同是否成立,而是直接要求过户,只交纳200元的立案费用。我有什么理由不应诉?
谢谢回复!
谢谢你的回复。昨天法院实行简易程序已经结案,一审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我想再咨询你一下。他明知道是虚假的借条,并且自己恶意诉讼。但还要以上一个正在审理的二审上诉理由拿到这个案件中再上诉的话。我能否去公安机关以诈骗名义报案。再有就是,虽然不是同一个案子,但两次的上诉理由是一样的,在中院那里会不会合并结案。
追答估计报案也不会被立案。
这两个案子也应该不会合并审理,要有先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