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二审的案件,上诉人可以另案起诉吗

为了规避第三方外账,我和别人在2007年7月1日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购房款70万的收条一份,同时还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废除见证书。都是同一个时间写的。之后于2008年1月1日我把房屋又租赁给他经营,并签订了租赁合同,2009年9月24日就付款日期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后因一直找借口房租未给我,所以将他起诉,今年5月2日一审法院判我胜诉,并且他自己也承认没给我房租。但是他于5月8日上诉至中院,上诉理由是当时我给他写的那张虚假合同及收条,称房屋早已卖给他。在6月14日二审开庭审理,他解释不出他的资金来源,现在判决还未出来。
现在正在二审期间,他又拿出这些证据于5月20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我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6月9日法院立案厅同意受理,立案费用200元。这些事情一直到6月21日法院才通知我。并以这一案件正在进行阶段为由通知二审法官上一案件发回重审。
我想知道,法院立案厅在接到他的起诉书时,有没有告知我的义务?我当年起诉他时都有预立案,等了一个月才能正式立案,他那么短的时间就立上案件。法院有没有过错?其次,他在二审上诉的内容,二审正在审理阶段,我要求支付房租是在确权,他的上诉内容也是在确权,这是不是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他能不能再在地方法院直接立案?最后,他不提70万的购房合同是否成立,而是直接要求过户,只交纳200元的立案费用。我有什么理由不应诉?
谢谢回复!

  正在二审的案件,上诉人不可以另案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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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7
  法院立案前没有告知你的义务。
  至于有的法院所谓的立案前审查,完全是以实验的名义违法民诉法,因此,没审查直接依民诉法立案不能算错。
  你说的案子,正在审的是租赁合同纠纷,他另行起诉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同一个案子,是可另案起诉,且两案相关联,买卖纠纷为根本。
  现在不必发回重审,但应中止租赁合同的审理,先把买卖合同审清楚。
  这样操作是程序问题,不代表他应该胜诉。既然立案了,你还是应该积极应诉,提出自己的意见,躲避不是方法。追问

谢谢你的回复。昨天法院实行简易程序已经结案,一审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我想再咨询你一下。他明知道是虚假的借条,并且自己恶意诉讼。但还要以上一个正在审理的二审上诉理由拿到这个案件中再上诉的话。我能否去公安机关以诈骗名义报案。再有就是,虽然不是同一个案子,但两次的上诉理由是一样的,在中院那里会不会合并结案。

追答

估计报案也不会被立案。
这两个案子也应该不会合并审理,要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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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7-25
黑吃黑,害人终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