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办理暂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已经取消暂住证了,改为居住证了。

2015年2月15日,国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将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相片

(二)居住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

(1)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扩展资料。

扩展资料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省内通用。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或者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住证

参考资料来源:淮安市公安局-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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