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老拖着不开庭

如题所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延迟开庭审理案件的原因包括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没有出庭、提出回避申请、通知新的证人等。还有案件过多;案件疑难复杂;刚开始办案审判经验不足;送达困难,公告送达占用期限;故意拖延不办等等五种原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开庭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提交上诉状迟迟不开庭,是很正常的:
第一,一方当事人上诉,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必须等待对方当事人答辩,然后装订卷宗,再然后,将卷宗送交本院立案庭。一审法院的立案庭不是随时都能去二审法院移送卷宗的,一般是一个星期送一次卷宗到二审法院立案庭。这中间估计一个月的时间可能都不够。
第二,即使二审法院立案受理了,案件承办法官也不可能马上就开庭审理,因为年底要赶着结案。
第三,二审案件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法官要先熟悉案情,还可能会组织调解,一般要在两个月左右开庭,现在显然还早,不会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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