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色环国家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3.3.1在管道上进行带箭头的色环标识,其宽度根据管道的直径而定。 3.3.2管道是直线时,两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

3.3.3标识地点应包括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管道上和

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3.3.4管道应注明物质的名称,标在两个带箭头的色环标识之间。

3.3.5管道标明的字体或字母,以及箭头的最小尺寸应能以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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