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后怎样走能不起诉

如题所述

检察院取保候审不起诉情形如下:
1、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活动;
2、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直接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时撤销取保候审;
3、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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