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辨识中的重大风险是安全生产法中重大危险源吗

如题所述

危险源辨识中的重大风险不是安全生产法中重大危险源,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重大危险源是国际概念,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重大风险源是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后达到一定的数值后构成的,不是一个正规概念。在双重预防体系中,把危险源的风险值大于320的风险定为重大风险。要么极易出现事故,要么造成后果严重,要么两者兼有。

2、转化不同

重大危险源是指客观上明确已构成危险的事物或因素;重大风险源是指目前暂无迹象表明已构成危险,但有较大的可能构成危险的事物或因素。重大危险源不一定具有重大风险,具有重大风险的危险源也不一定是重大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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