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离职守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劳动法 并未对擅离职守作出明确规定。 擅离职守,主要体现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对劳动者工作行为、态度的一种约束和界定。多数单位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后果。 《 劳动合同法 》没有关于待岗的问题的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 解除合同 ,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 劳动关系 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 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 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各省规定支付生活费。 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

法律客观: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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