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监督工作规则是如下:
1、新《规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升为制度规定。
2、增加了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内容。
3、新《规则》对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及要求有所调整。
4、限定立案审查和审理的时间。新《规则》明确,“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
5、新《规则》对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要求。
6、强调对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7、案件审理增加退回重新调查和补证内容。
8、对纪检机关管辖对象和监督执纪领导体制有新规定。
9、体现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10、提出新的工作机制。
11、对维护被审查人正当权利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