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

如题所述

非法集资一般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集资主要适用的罪名有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集资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一)立法初探阶段

上世纪90年代,伴随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发展,依托实体经济、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活动越演越烈,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1996年12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正式界定了非法集资的概念。1997年《刑法》正式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独立罪名予以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1998年7月《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首先提出了乱集资的概念。1999年《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二)专门立法阶段

2000年以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刑事立法不断发展。同时,相关行政法规和专门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也日益丰富。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文件对非法集资的性质界定、认定标准、处置程序等都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全面立法阶段

近年来,银保监会、证券投资行业、卫生计生行业、养老机构等多部门都相继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部门规章,整治非法集资进入全面立法阶段。同时,相关法律规范进一步细化并紧密联系社会发展实际,网络非法集资行为得到立法关注。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并取消罚金限额,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以及刑罚起点也得到提高。国家立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确立了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是新时期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法治指南。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得到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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