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条约》
1842年8月,清朝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南京与英国签署《中英南京条约》。
主要内容:
1、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
2、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
3、割香港岛给英国。
二、《虎门条约》
1843年10月,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并将在1843年7月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虎门条约》主要内容:
1、片面最惠国待遇,中国“有新恩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2、准许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永久居住。
三、《望厦条约》
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是1844年7月清朝钦差大臣耆英与美国特使顾盛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
1、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
3、美国兵船可任意到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
4、片面最惠国待遇。
四、《黄埔条约》
《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是1844年10月清朝钦差大臣耆英与法国公使拉萼尼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
1、法国获取了中英《南京条约》、《虎门条约》中除割地、赔款外的特权以及中美《望厦条约》中规定的全部特权。
2、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
3、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五、《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1851年8月,俄国全权代表科瓦列夫斯基与清朝伊犁将军奕山在伊犁签订《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主要内容:
1、伊、塔两处与俄通商后,俄国可“专派管贸易之匡苏勒(即领事)官照管。”
2、双方在伊、塔两地通商,“彼此两不抽税”。
3、俄国商人在伊、塔两地犯罪,由俄国领事究办,不受清法律制裁。
4、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贸易亭”(即商站,亦称贸易圈),用以住人、存货;驻站俄人,“自有俄罗斯管贸易官管束”,不受清政府管辖。
六、《瑷珲条约》
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在瑷珲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
1、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划归俄国。
2、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七、《北京条约》
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中英北京条约
清政府钦差大臣奕䜣与英国代表额尔金伯爵于1860年10月24日签订。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割让九龙半岛给英国。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增加中英《天津条约》的赔款至800万两。
(4)准许招募华工出国。
2、中法北京条约
清政府钦差大臣奕䜣与与法国代表葛罗男爵于1860年10月25日签订。
主要内容:
(1)增加赔款为800万两。
(2)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
(3)开放大连为商埠。
3、中俄北京条约
清政府钦差大臣奕䜣与俄国代表伊格那提耶夫伯爵于1860年11月14日签订。
主要内容:
(1)将《瑷珲条约》规定为清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归俄国所属。
(2)规定中俄西段疆界。
(3)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
(4)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
八、《中法新约》
1885年6月9日清政府代表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签订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
2、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3、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清朝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
4、降低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
5、日后清政府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
九、《马关条约》
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马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
2、赔偿日本两亿两白银。
3、清政府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十、《辛丑条约》
1901年7月25日,清政府与英国、美国、日本、沙俄、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在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
1、清政府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
3、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5、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
6、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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