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8条原文及解释

如题所述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解释:

本条是关于业主共同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那些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需要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如何协商确定,涉及业主如何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本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五种事项的方式分两步计算:先满足参与表决人数的要求,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以参与表决人数为计算基数。

第二种情况是指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除需要满足参与表决人数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

第一个条件是,必须获得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二个条件是,必须获得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第

三种情况是指除以上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其决定的作出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但也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业主的同意;二是必须获得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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