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警示退学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中国海洋大学学业警示制度

第七章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学期修课取得的学分不足 12学分(夏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合并计算,下同),予以学业警示

第三十二条 学业警示累计达到两次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期开学时,超过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受到学业警示累计达到两次且未申请试读或申请试读未获批准的;

(四) 试读期间再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五)休学期满,逾期 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六)累计休学时间达到最长休学期限,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 逾期未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的;

(九)不符合延长修业年限条件、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十) 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学业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六条 已退学学生自退学之日起 4 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七条 退学手续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 1周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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