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采购合同附件的廉政协议书,其中对违反廉政协议的行为的处罚金额,有没有上限?

比如,该处罚金额是合同标的额的十倍?或者处罚金额为50万?这样可行吗?是否有比较明确的标准?还是说只要双方均同意即可?

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支持,原则上双方自愿即可订立相关条款。
但是,协议条款应合理,建议参考类似法律法规类似的规定来拟订,例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结论:1、一般处罚金额可定为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规定。
2、由于行贿行为将导致(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由废标产生的损失可参照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尺度进行处罚。
3、定性为招标人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导致的违反廉政协议的情形,应对应赔偿中标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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