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6-07
我国的《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与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其性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区别。
起码在理论上,国有企业中的工会与工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工会可以协助工厂管理层开展工作,工会服务于企业的生产,于是在人们心目中的工会就是搞点文艺演出,发点福利用品之类。也正是这样的惯性,导致工会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维护工人的权益。
而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从一开始,工人和厂方双方的利益则是相对独立,甚至不乏对抗性。尤其是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的一般制造业企业中,工厂方面为了获取利润,竭力压低工人工资、福利,导致劳资矛盾相当尖锐。
第3个回答 2008-06-18
虚名而已,有一天在会计的年检表格上看到了自己一年来竟然是公司的“工会主席”,险些晕了过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6-08
工会,从现在的角度来看,只是一个形式.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了.别幻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