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物权优于完全物权有哪些例外

具体的法条

1、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海商法第23条第1款还规定了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如果后于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及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而发生的,则应当先于上述款项受偿。

2、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学者又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

扩展资料: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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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1
完全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又称所有权。
限制物权包含了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形态,在所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又称他物权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7
完全物权是与限制物权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限制物权主要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但买卖不破租赁是例外。基于物权(共有人的)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基于债权(租赁人的)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物权之间也有优先性的问题,发生在物权竟合的场合。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问题不能体现物权的优先性。应当放到其他制度中总结。本回答被网友采纳